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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我是雇主,聽說僱用失業勞工政府會有補助,請問如何申請?
您好,若您願意協助弱勢失業者重返職場,政府將發給雇主僱用獎助津貼。首先請您先到本中心所屬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才登記,然後僱用本中心所屬之就業服務站推介符合獎助資格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不論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或『其他方式計酬』,皆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則雇主於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即可向原推介轄區之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
我是雇主,我是否符合僱用獎助之廠商?
您好,本辦法所稱雇主,係指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述『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並符合以下資格:
1.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2.申請僱用獎助前,須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代金。
3.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4.須具備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
請問僱用哪些失業勞工,才能獲得補助?
您好,符合獎助身份之失業勞工要件說明如下: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例如: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立負擔家計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等)。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一般失業者。
為免影響您的權益,再次提醒您注意,假如您僱用符合以下資格之一的失業者,無法申領獎助津貼:
1.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2.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勞工。
3.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4.受託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
5.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請問僱用期滿,何時才能送件申請?
您好,第一次申請獎助須於僱用受推介勞工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檢附申請書等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文件可親自送件或以限時掛號皆可;若申領員工仍持續僱用中,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再次申請。
請問僱用失業勞工可申請多少獎助津貼?
您好,獎助金額可分為『按月計酬』、『其他方式計酬』二種給付工資方式,各有三種補助款項來加以說明:
一、若您與僱用勞工約定以『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的話,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這三種特定對象之一,則每月將發給您新台幣12,000元。若僱用前述三種以外之其他特定對象(獨立負擔家計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等),則每月將發給您新台幣10,000元。若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一般失業者,則每月將發給您新台幣8,000元。
二、若您與僱用勞工約定以『其他方式計酬』給付工資的話,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這三種特定對象之一,則依受僱勞工當月之工作時數,每小時發給新臺幣65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2,000元。若僱用前述三種以外之其他特定對象(獨立負擔家計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等),則依受僱勞工當月之工作時數,每小時發給新臺幣55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0,000元。若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一般失業者,則依受僱勞工當月之工作時數,每小時發給新臺幣45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8,000元。
但不管以上述哪一種方式給付工資,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申請單位應如何申請津貼?
申請單位應於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三十日後,以三個月為一期,並至遲於單一計畫執行完畢、經執行單位終止或補助僱用 期滿六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執行單位申請補助:
(一)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受僱失業者名冊及印領清冊。
(四)受僱失業者身分證影本或有失業者照片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足以證明失業者身分之文件。
(五)受僱失業者工作簽到(退)表或足以證明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 件。
(六)請領本計畫補助人數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七)核有推介戳章之推介卡影本或核有戳章之失業者認定書影本。
(八)受補助員工簽章之每月薪資明細表。
申請單位於受僱之失業者離職,其補助僱用期間不足三個月時,應於其離職後六十日內申請補助,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執行單位應依本計畫規定審核申請單位之補助案件。申請單位檢附之文件不全者,執行單位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申請單位發生何種情形時會無法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不予發給補助,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一)未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三十日。
(二)僱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三)同一申請單位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失業者。
(四)僱用同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五)同一失業者之其他申請單位,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六)屬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七)自行僱用未經執行單位認定之失業者。
(八)不實申領,且經查屬實。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或執行單位查核。
(十)於申請之日前三個月及補助期間,有非法解僱人員之情事。
(十一)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十款所定內容,申請單位應以承諾書為之。
申請單位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者,執行單位得撤銷或廢止核定或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申請單位於受補助期間應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哪些事項?
申請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不定期的現場、電話查核(如人員是否確實上工),並提供執行本計畫相關文件(例如僱用名冊、每月投保證明等);無故拒絕接受查核,執行單位得立即終止或撤銷其核定或補助。
申請單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通過後,需於多久期限內完成僱用失業者?又所僱用之失業者中途離職時,申請單位應如何辦理?
(1)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性質須符合本計畫之目的,且非屬一年(含)以下之定期契約、違反善良風俗或營業登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者。另所提供之工作機會僱用失業者之每月薪資應不得低於一萬七千二百 八十元。
(2)申請單位申請之工作機會由各受理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依申請順序依序核定,且依本會核定之工作機會數為限。
(3)申請單位僱用失業者人數,以該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人計,最多不得超過一百人;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申請單位遞補僱用本計畫之失業者時,不受最高補助人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
(4)申請單位於遞補失業者時,以「所核定工作機會額度」仍屬有效且尚有補助額度為前提,並依單一申請(計畫)所核定工作機會數之次數為限之規定,申請遞補失業者之相關事宜。前揭所稱「所核定工作機會額度」,係每一工作機會額度應以三個月乘以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加上核定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僱用期間九個月乘以一萬元計算。
申請單位自提出申請至審查完成需要多久時間?
執行單位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十日內完成審查。但申請文件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執行單位須於申請單位補件後七日內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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