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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失業給付申請案例說明,嘉義縣○○鄉公所資遣員工林○○先生申請失業給付乙案,經查該員工年齡已達70歲、不識字,且未投勞保,經向其說明相關規定,均不接受,如何辦理?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2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復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勞保局之權責劃分,加保資格及給付條件屬勞保局權責;本案失業民眾契約到期日為95年2月28日,依法應屆滿一個月後尚未就業始符合非自願離職規定,請向民眾詳細說明此一法令規定,若民眾仍執意申請,仍應受理再簽回行政處份(駁回),另就保法規定:「投保對象為15歲以上,60歲以下」,請詳細向失業民眾說明本中與勞保局權責劃分,因該員並無投保就業保險,倘貴站依法完成認定,屆時勞保局也會以該員無投保而拒絕給付。本案請先向民眾說明(善盡本中心義務),如民眾仍執意申請,請依法受理送件,由勞保局審核其加保資格及處分。
失業給付申請案例說明,申請人如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是否可領失業給付?
申請人與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唯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故以勞資爭議文件申請,調解內容應以離職原因或資遣費等離職相關事由為限。
失業給付申請案例說明,被保險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文件,要如何申請失業給付?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1日勞保1字第0920003857號令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一者,...:(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原因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故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雇主)取得離職證明,應逕向實際勞務提供地點之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揭令之規定發給;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被保險人之離職事由無法查證是否非自願離職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17日勞保1字第0920007925號函規定,應加註「無法確定非自願離職」字樣,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如民眾欲自行切結應經上述合法程序法取得時始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始得自行切結。
失業給付申請案例說明,被保險人持非最後離職單位之離職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認定之處理方式。
依本法第25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先受理申請並開立補正通知單,請其7日內補正最後離職單位所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如未於7日內補正,則視為未申請。
失業給付申請案例說明,申請人檢附之離職證明文件內所載之離職原因與公司確認離職原因不符時之處理方式。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給付認定申請時,依本法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會主動向雇主進行查核並填寫離職原因訪談紀錄表以釐清申請人真實離職事由以據以辦理,若離職文件上所載之離職原因經與雇主聯繫查核後與申請人主張不同,應依雇主所提之新事證進行審核,惟申請人如對雇主所述離職原因有異議時,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得向雇主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調解。
失業給付申請案例說明,失業民眾詢問失業給付時,經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如何主張其權益?如失業民眾仍有意提出申請之處理方式。
就業保險採申報制度,依照規定,符合強制加保規定的公司,應該在員工到職的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勞工保險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是從加保表郵寄之當日或派員送達勞工保險局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投保單位如果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工保險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勞工保險局之權責劃分,加保資格及給付條件屬勞工保險局權責,如失業民眾仍有意提出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向其說明就業保險法請領資格相關法令規定外,則會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受理申請並辦理諮詢、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於第15日完成認定送勞保局審核其加保資格及給付條件,並由勞保局依權責回覆說明。
失業給付申請案例說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遇失業民眾詢問失業給付時,經查被保險人投保年資未符合規定之處理方式。
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勞工保險局之權責劃分,加保資格及給付條件屬勞工保險局權責,如失業民眾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詢問失業給付時,承辦人員經系統查詢得知申請加保資格不符,會向其說明就業保險法請領資格相關法令規定,如失業民眾仍有意提出申請,則會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受理申請並辦理諮詢、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於第15日完成認定送勞保局審核其加保資格及給付條件,並由勞保局依權責回覆說明。
失業給付申請案例說明,申請人自公司非自願離職後,勞保局電子閘門顯示或公司遲未辦理退保手續,可否辦理失業認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按勞保局承保處說法:「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投保單位所送加退保表經過郵局掛號郵遞、本局收件登錄、分送各承辦科,再經承辦人員書面審核、鍵錄、校對,始完成受理登錄流程。故自投保單位投遞加、退保至電腦登錄資料可供查詢,作業流程需5至7個工作天。」,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其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逕予退保,並核發給付。」,如公司未幫離職員工辦理退保手續,仍然可以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認定,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後,會依本法第7條規定,向雇主進行查核並填寫離職原因查核紀錄表,如已確定離職,將會於第15日主動完成認定,送勞工保險局審查核付。勞工保險局審查核付同時會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逕予退保,並核發給付。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因生產或傷病該如何辦理失業認定及是否仍須附2次求職紀錄?
失業給付申請人自分娩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失業再認定,得於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出生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並「得免」提供二次之求職紀錄。
另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但書規定,因傷病診療而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經醫師加註應休養或暫時無法工作之期間逾三十日者,得書面?明理由委託他人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得免提供二次之求職紀錄。
失業給付申請人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何影響?有無例外?
失業給付申請人如不接受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其失業給付之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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