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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申請單位應如何申請津貼?
申請單位應於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三十日後,以三個月為一期,並至遲於單一計畫執行完畢、經執行單位終止或補助僱用 期滿六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執行單位申請補助:
(一)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受僱失業者名冊及印領清冊。
(四)受僱失業者身分證影本或有失業者照片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足以證明失業者身分之文件。
(五)受僱失業者工作簽到(退)表或足以證明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 件。
(六)請領本計畫補助人數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七)核有推介戳章之推介卡影本或核有戳章之失業者認定書影本。
(八)受補助員工簽章之每月薪資明細表。
申請單位於受僱之失業者離職,其補助僱用期間不足三個月時,應於其離職後六十日內申請補助,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執行單位應依本計畫規定審核申請單位之補助案件。申請單位檢附之文件不全者,執行單位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申請單位發生何種情形時會無法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不予發給補助,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一)未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三十日。
(二)僱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三)同一申請單位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失業者。
(四)僱用同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五)同一失業者之其他申請單位,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六)屬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七)自行僱用未經執行單位認定之失業者。
(八)不實申領,且經查屬實。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或執行單位查核。
(十)於申請之日前三個月及補助期間,有非法解僱人員之情事。
(十一)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十款所定內容,申請單位應以承諾書為之。
申請單位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者,執行單位得撤銷或廢止核定或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申請單位於受補助期間應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哪些事項?
申請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不定期的現場、電話查核(如人員是否確實上工),並提供執行本計畫相關文件(例如僱用名冊、每月投保證明等);無故拒絕接受查核,執行單位得立即終止或撤銷其核定或補助。
申請單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通過後,需於多久期限內完成僱用失業者?又所僱用之失業者中途離職時,申請單位應如何辦理?
(1)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性質須符合本計畫之目的,且非屬一年(含)以下之定期契約、違反善良風俗或營業登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者。另所提供之工作機會僱用失業者之每月薪資應不得低於一萬七千二百 八十元。
(2)申請單位申請之工作機會由各受理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依申請順序依序核定,且依本會核定之工作機會數為限。
(3)申請單位僱用失業者人數,以該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人計,最多不得超過一百人;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申請單位遞補僱用本計畫之失業者時,不受最高補助人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
(4)申請單位於遞補失業者時,以「所核定工作機會額度」仍屬有效且尚有補助額度為前提,並依單一申請(計畫)所核定工作機會數之次數為限之規定,申請遞補失業者之相關事宜。前揭所稱「所核定工作機會額度」,係每一工作機會額度應以三個月乘以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加上核定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僱用期間九個月乘以一萬元計算。
申請單位自提出申請至審查完成需要多久時間?
執行單位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十日內完成審查。但申請文件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執行單位須於申請單位補件後七日內完成審查。
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之資格為何?
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須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如下:
(1)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
(2)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
(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受委託之民間機構。
有意願僱用失業者之申請單位應如何申請?
有意願參加本計畫之申請單位,可撥打本中心各就業服務站電話洽詢或檢具下列文件向提供工作機會所在地之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並依所核定之工作機會數,經就業服務站推介或自行招募,僱用就業服務站已認定資格之失業者:
(1)就業啟航計畫申請書(備註欄位請務必填註完整)。
(2)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例如:營利事業登記證。
(3)申請日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影本及含有勞保人數明細之文件。例如:勞工保險繳費帳單及明細。
(4)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5)申請單位承諾書。
(6)實際工作地切結書(實際工作地無工廠登記證且與立案登記地點不同才須檢附)。
(7)求才登記表(1項職缺請填1份表格)。
失業者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身分期間,是 否符合本計畫所稱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或屬失業狀 態?
民眾(失業者)若加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實際無從事任何工作,請民眾(失業者)填寫無工作切結書;而實際有從事工作,則請民眾(失業者)填寫工作切結書後,再依本計畫規定之失業者資格認定,符合資格之民眾(失業者)即可參加。但民眾(失業者)依前開原則認定時,於同一投保單位不同投保期間或同一投保單位同一投保期間,不得同時填寫無工作或有工作之切結書。但遇有特殊案例無法依前該開原則判定時,得依個案實際情況認定。
僱用本計畫失業者之補助額度為何?
申請單位依本計畫僱用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僱用失業 者之人數計算,自僱用失業者起前三個月,每人每月補助一萬七 千二百八十元;連續僱用失業者第四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每人 每月補助一萬元。
本計畫失業者資格為何?
本計畫所稱之失業者,指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本國籍勞工: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6)更生受保護人。
(7)長期失業者。
(8)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9)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10)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11)犯罪被害人。
(12)人口販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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